李斯政治思想之解读
李斯政治思想之解读石蓉蓉(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摘要]李斯的政治思想可归纳为五德终始、崇法尚刑、师法后王、督责之术等几个方面,其中既有儒家荀子性恶论的底色,也有阴阳家五德终始学说的印记,更受到了法家申不害、商鞅、韩非等的巨大影响,尤其是对后者,他在多所应用的同时作了诸多立足当时政治需要的进一步发挥,可以说实用主义的特点贯穿于李斯政治思想的始终。李斯的政治思想既帮助秦始皇成功建构起了帝国的统治大厦,亦因其对某些思想主张的极端性发挥和为投秦二世所好而献上的止渴之鸩而在客观上促成了秦王朝的速亡。[关键词]李斯;政治思想;实用;政治实践[中图分类号]K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09(2011)04—0109—03明代学者茅坤在《史记钞》中写道:“学者读《李斯传》,不必读《秦纪》矣O”¨f(心㈣可见,秦朝重臣李斯的政治思想与实践,对秦王朝的历史走向有着莫大的影响。李斯师承于苟子,其政治思想中既有苟子性恶论的底色,也有五德终始学说的印记,更受到了申不害、商鞅、韩非等法家思想家的巨大影响,尤其是对后者,在多所应用的同时也作了立足当时政治需要的进一步发挥,可以说实用主义的特点贯穿于李斯政治思想的始终。这一方面源于他对政治趋势的判断,是他顺应历史潮流所作出的政治选择;另一方面也与李斯的出身背景,以及他内心根深蒂固的权利欲望和功利思想密切关联。本文试就李斯的政治思想加以剖析和解读,敬祈方家教正。一、五德终始秦王朝初建之时,不仅需要从制度上加强统一的中央集权,同时也需要为秦朝取代周朝的统治寻找合理化的理论依据,从而使六国甘心归顺。李斯深解秦王赢政急于强化威权、使六国归顺的心理,积极地为其建言献策。他在阅读《吕氏春秋》时,受到《应同》篇中对“五德终始”的相关论述的启发,决定借用战国时期的阴阳家邹衍创立的“五德终始”学说作为思想武器,为推行尊君抑臣的方略制造舆论。《吕氏春秋·应同》开篇写道:“凡帝王之将兴也,天必先见祥乎下民。黄帝之时,天先见大蟥大蝼。黄帝日:‘土气胜。’土气胜,故其色尚黄,其事则土。及禹之时,天先见草木秋冬不杀。禹日:‘木气胜。’木气胜,故其色尚青,其事则木。及汤之时,天先见金刃生于水。汤日:‘金气胜。’金气胜,故其色尚白,其事则金。及文王之时,天先见火,赤乌衔丹书集于周社。文王日:‘火气胜。’火气胜,故其色尚赤,其事则火。代火者必将水,天且先见水气胜,水气胜,故其色尚黑,其事则水。水气至而不知数备,将徙于土。”李斯根据辅政的现实需要,选择了阴阳家的r五德终始”学说。“五德终始”学说的核心是,每一个帝王的帝业成就都受到了上天的佑护,对应阴阳五行的是五德,一个帝王的兴起必然有相应的一德与之对应,朝代的更替是五行相克相生的结果,而这一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样一来,就用天意将王朝的更替和嬗代合法化、合理化了,准此,秦朝取代周朝乃是天意如此,秦始皇继皇帝之位当然也是天意使然。这顶由“天”加冕的桂冠,比起赢政自封的“皇帝”的尊号,更加神圣也更具有权威性。世俗的权力就这样被神化了。李斯就是这样运用“五德终始”的学说,为秦朝统一天下和推行尊君抑臣的策略,成功地制造了舆论。在李斯的协助下,秦始皇依据“五德终始”学说确认秦朝为“水德”之始,并依照“水德”进行体制改革。首先,他将黄河改名为“德水”。其次,举国上下崇尚黑色。因为五行配五色,水为黑色,所以秦国的旌旗、服饰都要以黑为美,让黑色成为秦代的流行色。复次,“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2](《秦始皇率纪》)。……在此基础上,秦始皇进而按照“水主阴,阴刑杀”的逻辑推演出尚法严刑的政治主张,于是,法家思想与阴阳家的109学说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了统一。二、崇法尚刑法家思想是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所一直奉行的治国思想,这一思想直到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也依然为官方主导思想。秦始皇在其执政的九年当中,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了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权这一目标上,因此,当淳于越以儒家思想劝说秦始皇时,他不为所动,而当李斯提出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各项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举措时,秦始皇当即表示赞赏和认同。崇法尚刑、轻罪重刑是法家思想的重要内容,李斯对这一主张不仅推崇,而且对其进行了极端化的发挥和改造,并应用到政治实践当中。在李斯等的主张下,秦朝贯彻了“以法治国”的思想。从制度上,秦朝设置了专职的狱吏,要求各级官吏都要修习法律,并将其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学人,则要求“以吏为师”,从学人阶层扩大法律的社会影响面,发挥法律的社会作用。为了用法制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李斯提出以法为教、禁绝私学,也即将法作为教化民众的唯一思想指针和主流意识形态,而将除法家以外的其他诸子之学列入禁止普及和社会化的范畴,他给出的理由是:“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所建立。今陛下并有天下,别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闻令下,即各以其私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李斯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具体建议是:“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到满三十日弗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始皇可其议,收去诗书百家之语以愚百姓,使天下无以古非今。”‘23‘‘李斯列传’’这样,就形成了从官吏到学人、再到百姓的定法为一尊的局面,从而将法的意识和制度推向了绝对化、普及化。先秦法家是主张轻罪重罚的,他们认为只有实行轻罪重罚,才能彻底地使人们因为害怕受罚而避免犯罪,从而求得大治。商鞅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0”[3]‘《赏刑》’韩非也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4]“饬锄’李斯是这一主张的继承者和积极实践者。他在给秦二世胡亥写的一封书信中详细阐述了他的主张:“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110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是故韩子日‘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镒,盗跖不搏’者,非庸人之心重,寻常之利深,而盗跖之欲浅也;又不以盗跖之行,为轻百镒之重也。搏必随手刑,则盗跖不搏百镒;而罚不必行也,则庸人不释寻常。是故城高五丈,而楼季不轻犯也;泰山之高百仞,而跛群牧其上。夫楼季也而难五丈之限,岂跛群也而易百仞之高哉?峭堑之势异也。”[21‘《李斯列传’’李斯的崇法尚刑和轻罪重刑的主张虽说源于法家学说,然而就李斯对法家思想的实际应用而言,与其说他在秦国推行了法家的理论,不如说他只是从《韩非子》等法家经典中随机抽出一些东西来为他的政治实践找依据、作注脚。李斯提出崇法尚刑的主张是为了满足秦朝巩固中央集权的现实需要,对于一个专制王朝来说,要想维护和强化专制体制和皇帝集权,用法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目标无疑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事实上,李斯轻罪重刑的主张在其实际应用中早已超出了法家思想原有的限度而达到了一个极致,所谓“刑者相伴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02]‘《李斯列传》’的记载早已表明,他的重刑免罪不过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由此也可看出,李斯的政治思想具有鲜明的实用主义特征,他在意的并非是法家思想的深刻内涵和精髓,而是其中对自己的辅政实践有用的那些具体见解和主张。三、师法后王李斯认为,治理国家应从现实需要出发,制定出符合当下实际状况的方针政策,而不应因袭旧制。他针对淳于越“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的观点,明确指出:“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2](《秦始皇本纪》’同儒家重视传统的思维习惯不同,李斯更看重现实情境对建构统治秩序的重要影响。他认为,用符合当下的方式治理国家并非刻意否定前朝,只是随着时代的变化,治道也将因时而异,当下的现实状况是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当下的法律制度是判断是非的标准,而“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2](《秦始皇本纪》’的迂腐主张和做法是必须坚决反对和排斥的。应当说,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之下,李斯依据法家的思想提出师法后王是符合历史大势的,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初建的秦朝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如何有效地统治一个庞大而分散的帝国,诸儒所推崇的恢复分封制,显然是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