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_新《专利法》视域下对实用新
文章目录
一、案情简介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号
(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二、专利临时保护期权益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号
三、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可延伸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临时保护期”
(一)以“举重以明轻”的方式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
(二)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请求权可以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
(三)诚实信用原则可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临时保护期”侵权认定
四、实用新型专利设立临时保护期制度的正当性
(一)符合专利制度设计初衷
(二)有利于推进实用新型审查方式的改革
(三)加强专利制度的衔接
五、结语
文章摘要:2020年10月17日,《专利法》进行了最新一次修订,这也是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进行的第四次修订。在最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对专利临时保护期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大的变动,将其范围仍然限于发明专利,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相关规定。本文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0号有关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案件判决、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原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有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判决,在立足于新《专利法》的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来探讨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期间的保护问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制度对实用新型专利相关保护的指导作用以及实用新型专利设立临时保护期制度的正当性体现。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3.42